在促进特定群体权利实现方面,各国制定的专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少数族裔、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移民、难民、流离失所者、无国籍人、囚犯、性取向少数群体等的权利。
(一)少数族裔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5条之规定,“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目前,约68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少数族裔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促进种族权利平等和社会融入,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促进原住民、非洲裔、罗姆人、犹太人权利保护等方面。
英国等国家制定了促进种族平等战略或行动计划,泰国等国家制定了少数族裔发展的计划,斯洛伐克等国家制定了保护少数民族和族裔权利行动计划,拉脱维亚等国家制定了促进少数民族融入社会的行动计划,摩尔多瓦制定了加强族裔间关系战略及配套行动计划,德国等27个国家制定了打击种族主义和反对种族歧视的专项行动计划。
约24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原住民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根廷制定的支持土著社区计划,澳大利亚、新西兰制定的土著居民健康计划,刚果共和国制定的改善土著人民生活质量国家行动计划,哥斯达黎加制定的土著人民公共政策参与建设和跨文化进程,加拿大等国家制定的土著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计划,智利等国家制定的土著可持续发展计划,厄瓜多尔制定的关于土著人民和民族平等权利的议程,萨尔瓦多等国家制定的土著语言计划,新西兰制定的毛利人就业行动计划等。
很多国家制定了促进某些特定少数族裔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如瑞典制定了关于反对仇视非洲人、犹太人、吉卜赛人、穆斯林和萨米人的种族主义的行动方案,保加利亚等26个国家制定了促进罗姆人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巴西等6个国家制定了促进保护非洲裔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丹麦等8个国家制定了打击反犹太主义行动计划,安哥拉制定了游牧群体和少数民族教育提供国家战略,斯洛文尼亚制定了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群体行使特别权利措施方案,挪威制定了打击对穆斯林的歧视和仇恨行动计划。
(二)妇女权利
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之规定,“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妇女享有的权利内容广泛,覆盖政治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等,并随诸如数据权利等新型权利的发展而发展。约175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妇女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妇女权利、打击对妇女的暴力侵犯和残害行为、保护妇女健康权利等方面。
约115个国家制定了促进性别平等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波黑等国家制定的性别平等战略或计划,埃及等国家制定的促进就业、校园、警察、保健、教育、公职、民选职务、气候变化等领域的性别平等国家计划。
约54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权利保障的综合性行动计划。为响应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安哥拉等29个国家制定了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阿富汗等15个国家制定了妇女行动计划。菲律宾等13个国家制定了提高妇女地位或权能的专项行动计划。此外,马拉维制定了少女和年轻妇女国家战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制定了单亲赋权方案,斯里兰卡制定了关于女性户主家庭的国家行动计划,南苏丹制定了旨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平权行动计划,洪都拉斯制定了关爱女性城市方案。
约131个国家制定了打击对妇女暴力侵犯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根廷等国家制定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家计划、战略或方案,安哥拉等国家制定的针对家庭暴力和伴侣暴力的专项行动计划,波黑等国家制定的打击性虐待和性剥削的专项行动计划,澳大利亚等国家制定的禁止强迫婚姻的专项行动计划,丹麦等国家制定的打击网上性虐待、性剥削的专项行动计划等。
坦桑尼亚等17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战略计划。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生存权和健康权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印度制定的贫困女性计划,萨尔瓦多制定的“妇女住房”方案和“妇女:改变生活”方案,英国等国家制定的妇女健康战略,赞比亚制定的经期卫生管理方案,孟加拉国制定的国家孕产妇保健战略,洪都拉斯制定的预防意外怀孕多部门计划,斯威士兰等国家制定的消除艾滋病毒和梅毒母婴传播战略,墨西哥制定的妇女癌症预防和控制方案等。
约69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发展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如缅甸、泰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制定的妇女发展战略或行动计划,乌兹别克斯坦制定的提高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参与度的国家方案,墨西哥制定的国家机会平等和不歧视妇女方案,玻利维亚制定的促进去父权化和妇女美好生活权利的多部门计划,萨摩亚制定的妇女塑造发展方案和妇女参与地区发展计划,索马里制定的保障妇女参与的方案。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受教育权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安哥拉制定的青少年女性教育计划,布丹制定的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性别战略,格林纳达制定的妇女技能和赋权倡议方案以及“提升她”计划,南苏丹制定的以降低妇女和女童文盲率的加速学习方案和成人识字方案以及为无法完成初等或高等教育的女性提供的继续教育方案,几内亚制定的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女孩/妇女支助方案,瓦努阿图制定的女生学习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方案。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就业、创业、经济赋能和职业发展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布基纳法索等国家制定的为妇女经济赋权方案、战略或行动计划,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家制定的消除妇女获得经济公正障碍的战略,摩纳哥等国家制定的妇女职业发展方案。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刚果民主共和国制定的妇女政治参与民主治理国家战略,几内亚制定的公共行政机构增加女性比例和年轻化方案,吉尔吉斯斯坦制定的落实支持妇女领导力国家方案行动计划,韩国制定的提升公共部门女性代表性计划,马拉维制定的妇女政治赋权国家战略,摩尔多瓦制定的首次担任市长的女性能力增强方案,塞拉利昂制定的女警加速晋升计划,帕劳等国家制定的女性领导力行动计划或方案。
(三)儿童权利
儿童是社会所公认的弱势群体,对儿童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一直是世界人权保护的重要课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二指出:“儿童应享受特别保护,并应以法律及其他方法予儿童以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自由与尊严之情境中获得身体、心智、道德、精神、社会各方面之健全与正常发展。为达此目的,制订法律时,应以儿童之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并详细规定了儿童应享有的各项人权。目前,约164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儿童权利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除了综合性的行动计划之外,其他专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打击对儿童的剥削、虐待和暴力侵害,保障儿童被照护权和健康权,禁止使用童工,消除儿童贫困,遏制童婚和防止早孕,女童权利保护,儿童司法保护等方面。
约93个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促进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尔巴尼亚制定的儿童权利议程,阿富汗制定的国家儿童保护战略,阿尔及利亚制定的“适合儿童成长的阿尔及利亚”的国家行动战略,安道尔制定的数字空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行动计划,玻利维亚制定的儿童和青少年美好生活多部门综合发展计划,中国制定的儿童发展纲要,法国制定的儿童保护路线图,黑山制定的落实儿童权利战略和国家儿童行动计划等。
各国越来越重视儿童虐待问题,约48个国家制定了打击对儿童剥削、虐待和暴力侵害行为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摩洛哥制定的保护儿童免受行乞剥削行动计划,智利制定的打击剥削儿童行为行动框架,法国制定的打击未成年人卖淫国家计划,危地马拉制定的预防和保护旅行和旅游活动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性剥削年度战略和行动计划,肯尼亚制定的打击网上儿童性剥削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澳大利亚制定的防止儿童性虐待国家战略,瑞典制定的保护儿童免遭贩运、剥削和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安道尔制定的预防校园霸凌计划,伊拉克制定的防止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联合行动计划,缅甸制定的防止武装冲突中杀害、残害和性暴力侵害儿童国家行动计划以及防止强奸儿童并快速响应的行动计划等。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儿童照护权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挪威制定的儿童日托中心国家计划,墨西哥制定的少年儿童综合照料和保护战略,墨西哥制定的国家幼儿保育战略,坦桑尼亚制定的旨在推动父亲参与抚养儿童的“好爸爸计划”(Baba Bora)等。
约60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儿童健康权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如佛得角等国家制定的儿童健康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卢旺达制定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计划,罗马尼亚制定的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国家战略,巴西等国家制定的母乳喂养战略,波黑制定的改善儿童早期生长和发育战略计划,朝鲜等国家制定的控制儿童营养不良的战略或行动计划,赞比亚等国家制定的学校供餐计划,肯尼亚等国家制定的消除和治疗儿童艾滋病计划,基里巴斯制定的儿童麻疹和风疹方案等。
一些国家制定了保护困境和弱势儿童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博茨瓦纳等国家制定的孤儿和弱势儿童国家行动计划,布隆迪等国家制定的为街头流浪儿童提供保护的战略或行动计划,萨尔瓦多制定的全面照料和保护回返者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庭计划,格鲁吉亚制定的残疾儿童和幸存者经济援助计划,墨西哥制定的流动少年儿童关照战略行动计划,尼泊尔制定的国家残疾儿童管理战略,匈牙利等国家制定的消除儿童贫穷方案等。
约53个国家制定了禁止、减少或消除童工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安哥拉等国家制定的预防和减少童工的行动计划,贝宁等国家制定的打击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国家行动计划,刚果民主共和国制定的打击手工采矿和手工采矿场地童工现象的国家行业战略和三年行动计划,马里制定的消除农业中使用童工现象的新路线图,苏丹等国家制定的禁止招募儿童兵的行动计划等。
约44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女童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布基纳法索等国家制定的国家促进和保护女童权利战略,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制定的防止、减少或消除童婚的专项行动计划,泰国等国家制定的防止早孕的专项行动计划,冈比亚等国家制定的促进女童教育的战略或行动计划,圣基茨和尼维斯制定的少女母亲重返校园计划,荷兰制定的打击“情人”(针对弱势女童的人口贩运手法)全国行动计划以及防止和打击儿童性旅游行动计划等。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儿童司法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如乌干达等国家制定的儿童司法战略、路线图或行动计划,坦桑尼亚制定的国家儿童司法改革战略,印度制定的向儿童提供便于利用的法律服务以及保护儿童计划,伊朗制定的少年法庭计划等。
(四)老年人权利
随着“银发浪潮”席卷世界,老年群体在权利保障方面所面临的系统性困境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将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尊严作为老年人保护的五大原则。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老龄问题宣言》“促请支持各国根据本国文化和条件在老龄问题上采取的积极行动”。目前,约58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老年人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应对老龄化社会、防止虐待老年人、改善老年人生活以及老年人健康权保障。约33个国家针对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制定了保护老年人权利的战略、方案或行动计划,如巴林等国家制定的国家老年人战略,捷克制定的积极老龄化国家行动计划,阿联酋制定的老年人能力建设方案,塞内加尔制定的支持提高老年人地位的方案,多哥制定的老年人保护和潜力挖掘方案,俄罗斯制定的保障老年公民利益行动战略等。
在防止老年人遭受虐待方面,澳大利亚制定了老年虐待问题国家计划,坦桑尼亚制定了消除杀害老年人现象的国家战略。
一些国家制定了改善老年人生活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朝鲜制定的关爱老年人战略规划,吉尔吉斯斯坦制定的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行动计划,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制定的老年人家庭帮助方案,多米尼加制定的保护处于极端贫困老年人计划,泰国制定的针对老年人的住房发展总体计划,摩洛哥制定的老年人保障计划,危地马拉制定的老年人经济援助计划,佛得角等国家制定的老年人照料和护理专项行动计划等。
在保障老年人健康方面,玻利维亚等国家制定了健康老龄化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制定了“金色年代”营养辅助方案,斯洛文尼亚和英国制定了痴呆症管理战略。
(五)残疾人权利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4条第1款之规定,“缔约国承诺确保并促进充分实现所有残疾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行动。约128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残疾人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除了促进残疾人权利保护的综合性行动计划之外,其余行动计划主要涉及残疾人平等、非歧视和社会融入,残疾预防、康复和基本生活援助,残疾人受教育和就业权利保护,以及无障碍建设和司法便利。
约77个国家制定了促进残疾人权利保护的综合性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尔巴尼亚制定的残疾人行动计划,澳大利亚制定的残疾问题战略,巴林制定的国家残疾人战略及行动计划,波黑制定的促进残疾人权利和提高其地位战略,古巴制定的全国关爱残疾人行动计划,中国制定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以及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发展纲要,赤道几内亚制定的国家残疾问题议程,冰岛制定的残疾人行动纲领等。
在促进残疾人平等、非歧视和社会融入方面,捷克等国家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平等机会行动计划,黑山制定了保护残疾人免遭歧视和促进平等战略,危地马拉等国家制定了包容残疾人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刚果共和国等国家制定了残疾人融入战略或行动计划,希腊和匈牙利制定了残疾人去机构化计划或非机构化战略。
在促进残疾预防、康复和基本生活援助方面,中国制定了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格鲁吉亚等国家制定了残疾人康复行动计划,马来西亚等国家制定了残疾人保健行动计划,法国制定了视力障碍者和失聪或弱听人员帮扶计划,约旦制定了公立和私营残疾人收容所替代办法国家战略,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援助体系和加强其权利与自由保障的综合措施计划。
在残疾人教育权保障方面,阿联酋等国家制定了促进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战略计划,阿塞拜疆和塔吉克斯坦制定了残疾人全纳教育国家发展纲要或方案,埃塞俄比亚和萨摩亚制定了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方案或战略。
在残疾人就业权保障方面,安道尔等国家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战略或行动计划,斐济制定了残疾人就业税收计划和无障碍职业指导计划,沙特阿拉伯制定了雇佣激励计划,萨尔瓦多制定了“成为包容性企业”方案,危地马拉制定了包容性就业计划。
在无障碍建设方面,沙特等国家制定了无障碍环境国家方案或计划,圣马力诺制定了拆除公共建筑物内的建筑障碍的多年期计划,马耳他制定了无障碍海滩计划,马绍尔群岛制定了无障碍国民身份证登记方案。
在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方面,玻利维亚等国家制定了残疾人诉诸司法行动计划,巴西制定了选举司法无障碍计划,印度制定了向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残疾者提供法律服务计划。
(六)移民权利
全球化的纵深推进带来了移民劳工数量的显著增长,其权益保障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联合国大会2018年通过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第4条指出:“难民和移民有权享有同样的普世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必须始终得到尊重、保护和实现。”约44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移民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除了促进移民权利保护的综合性行动计划之外,其余行动计划主要涉及移民的社会融入、受害移民保护以及其他具体权利保护。
约24个国家制定了促进移民权利保护的综合性专项行动计划,如格鲁吉亚等国家制定的移民战略,波黑等国家制定的保护移民的行动计划,厄立特里亚等国家制定的移民管理方案。
约16个国家制定了促进移民包容和社会融入的专项行动计划,如佛得角制定的移民和移民社会包容行动计划,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制定的移民融合计划,列支敦士登等国家制定的促进移民融入社会的战略或行动计划,多米尼加制定的携手共进特别计划等。
在移民权利保障方面,智利等国家对人口贩运受害者制定了收容、安置、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或行动计划,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制定了促进移民就业权利保护的战略或行动计划,斯威士兰制定了面向移民的“性和生殖健康权利——艾滋病毒没有国界”方案,法国制定了移民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支助方案,希腊制定了“移民和住宿紧急支助”方案,墨西哥制定了移民人口综合保健计划,摩洛哥制定了国家卫生与移民战略规划。
(七)难民、流离失所者、无国籍人权利
难民、流离失所者、无国籍人等是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弱人权主体。联合国先后制定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对保障难民、流离失所者和无国籍人的人权作出了规则。约36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难民、流离失所者和无国籍人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
在难民的接收和社会融入方面,吉布提和埃塞俄比亚制定了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马耳他和新西兰制定了接收和安置难民战略,法国等国家制定了难民保护方案或行动计划,格鲁吉亚等国家制定了促进难民融合或融入社会的战略、方案或行动计划。
在无国籍人权利方面,科特迪瓦等国家制定了消除无国籍状态国家行动计划。
在流离失所者、返乡移民和无家可归者保护方面,德国等国家制定了收容、安置流离失所者的专项行动计划,佛得角等国家制定了返乡移民重返社会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洪都拉斯制定了“兄弟姐妹,请回家”方案,委内瑞拉制定了“返回家园”计划,叙利亚和爱尔兰同样制定了应对无家可归现象的计划。
(八)囚犯权利
囚犯虽然身陷囹圄,仍不失为一国公民、也不失为人的身份。囚犯权利的确立与保障是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联合国1955年制定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保护囚犯的基本人权作出了具体规定。约42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囚犯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
在囚犯人性化待遇方面,洪都拉斯等国家制定了缓解监狱过度拥挤计划,哥伦比亚等国家制定了监狱制度人性化计划,智利制定了尊严生活计划和为被剥夺自由妇女改善监狱条件工作计划,格鲁吉亚制定了监狱医疗保健改革战略和行动计划。
在促进囚犯重返社会方面,佛得角制定了重返社会国家计划,加蓬制定了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计划,乌拉圭制定了一系列监狱职业教育计划。
此外,多米尼加等国家还制定了监狱制度改革、发展和设施建设的战略、方案或行动计划。
(九)性取向少数群体权利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中关于权利普遍行使中不得有任何区分中的“其他身份”包括性取向,并要求“缔约国应确保一个人的性取向不成为实现《公约》权利的障碍”。约27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性取向少数群体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包括性取向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和打击相关的仇视行为。
意大利等国家制定了保护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行动计划,德国等国家制定了性和性别多样性接纳和保护行动计划,厄瓜多尔等国家制定了保护跨性别者的方案或计划,危地马拉等国家制定了变性者健康、福祉和区别化战略,塞尔维亚制定了改进警方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行为及与该群体的代表和协会合作的行动计划。
一些国家制定了打击仇视性取向少数群体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比利时制定的打击仇视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行为的两项联邦行动计划,法国制定的关于打击仇恨和歧视LGBT+人士行为的促进平等权利国家行动计划,葡萄牙制定的打击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表达和性特征的歧视行动计划,萨尔瓦多制定的“防止歧视性别多样性”方案等。
五、促进新兴人权实现的行动计划